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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郑州市**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惠诉被告郑州市**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在七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协议,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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