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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江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江负担,余额退还原告温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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