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行政答复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周官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周官与郑州市食**二七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龚**与被告郑**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管理一案
原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一村民组与被告郑州**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
原告冯**与被告郑州**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
范**、刘*与郑州市**七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官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郑州**管理局二七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江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郑州**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