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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与郑州市食**二七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被告郑州市**管理局二七分局行政答复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周官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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