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市**道办事处孙**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河南光**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孙**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河南光**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孙**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孙**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孙**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孙**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负担,余额退还原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孙**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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