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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03-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牟人口征字第03-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送达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起诉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期限内申请执行立案审查,侵害了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03-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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