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诉被告郑州**族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朱**不服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王*、田*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彭*、邱**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禹**、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蔡**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文红霞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宋**、陶**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宋**、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孟**、赵*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关**、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