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认为被告郑州市管**服务中心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李**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潘**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军志、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蔡**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史**、马**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穆**等诉被告郑州**服务中心不服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韩镇江、时良凤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胡**、张*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