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衡新太诉被告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衡*太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太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徐**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刘**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蒲巧英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长江与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单**与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安**、金**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万**、万*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