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联合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州昊**限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联合会作出的新**残联(2014)274号新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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