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郭**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12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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