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吴**、姜**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9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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