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吴**、姜**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人口征决字(2014)第9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郭**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晓冬、张**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张**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樊**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刘**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丁*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贾**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郑市人民政府与李**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