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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与李**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征决(2014)0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被执行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冯*到庭参加听证。2014年12月5日,经河南**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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