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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被告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身份证号码于2003年被他人用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被告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被告颁证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从办证到撤销都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向胡**颁发了以原告身份证号码申领的B型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原告于2013年曾先后向郑州**民法院及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向胡**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金行初字第186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向胡**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金行初字第186号行政判决,已包括了对被告向胡**颁发驾驶证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原告再提起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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