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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宪中诉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诉被告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吕**、第三人石国中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杞五政(2009)57号关于五里河镇老庄村村民石国中、石*中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以石**(石**)堂屋后墙、外墙皮为定点,往北丈量3.5米向西至大路,为公共出路,归集体所有。

原告不服,诉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一没有询问原告,二没有告知处理的相关权利,村集体未参加争议,也不是案件当事人,被告却将争议地确权给村集体。被告不作深入调查,草率地将原告的宅基地认定为第三人的出路,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份不客观、不公正、不合法的处理决定,有损法律尊严和政府形象。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杞五政(2009)57号处理决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原告企图把第三人唯一的出入道路堵死,置第三人于死地,并恶意诉讼。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杞县五里河镇后老庄村村西部,南邻石**宅基,北邻原告现使用宅基,是一东西走向的胡同。因第三人认为原告现使用的宅基占压了第三人通行的出路的北侧一部分,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纠纷。原告向被告申请处理,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杞五政(2008)54号关于五里河镇老庄村民石国中与石*中出路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杞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以该决定的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处理决定。被告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杞五政(2009)57号关于五里河镇老庄村村民石国中、石*中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以石**(石**)堂屋后墙、外墙皮为定点,往北丈量3.5米向西至大路,为公共出路,归集体所有。被告作出杞五政(2009)57号处理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和申辩权,未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杞五政(2009)57号处理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和申辩权,未进行调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该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被告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杞县五里河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的杞五政(2009)57号关于五里河镇老庄村村民石国中、石*中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勘验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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