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不服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涧西区政府)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6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涧西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原告刘**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涧西区政府作出被诉答复,称:刘**您好!1月15日,收到您申请公开青岛路40号院市土**司家属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信息的信函,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青岛南路建设工程是市政府决定实施的重点市政项目,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区及时成立了工作机构,按规定推进征收补偿工作。我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印发了征收公告,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向涉及群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实施中,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公平公正,补偿资金充足到位,涉及到的28户居民中有23户及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置换了房屋或领取了补偿款。有5户居民表示不接受补偿安置条件,提出了远超政策范围的补偿要求。在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与其协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区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5户拒不接受合理补偿住户的房屋实施了依法征收。您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征收补偿款。在推进房屋征收的各项阶段,涉及到的各类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均已向您公开、解释。

原告诉称

原告刘**起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答复,判令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青岛南路40号院洛阳**总公司家属楼上的居民,在该楼栋上有一套住屋,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34166号,位于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75.8l平方米。2012年4月,原告得知被告决定打通青岛南路,需要拆除原告的房屋。至于拆除房屋是不是属于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征收房屋,征收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属于旧城区改造等等,均不得而知。原告始终不知道被告的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因何而制定,确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多少,依据是什么,从何而来,原告为此曾多次找被告交涉。然而,被告征收房屋工作人员态度粗暴蛮横不讲理。原告在不明白征收房屋程序及补偿标准以及是否符合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的情况下,坚持不糊涂搬迁。然而,被告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于2012年9月11日张贴公告通知断水、断电,砸开原告居住的小区大门门锁,9月12日上午强行拆除了小区大门,9月27日白天安排人员欲强行拆除房屋,由于小区众多居民阻拦,拆除未成,28日凌晨3时许强行破门进入原告家中拉走、损毁原告家中的物品,紧接着开着一台大型钩机车,拆毁房屋,砸毁原告物品,并动用多台搬家公司车辆拉走物品。28日上午9时他们撤离。由于房屋被拆毁,家中物品全无,原告被迫于9月30日在被告盖章的《洛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原告曾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退回被拉走的物品并赔偿损失,被告至今仍拒不退还、拒不赔偿。2013年12月31日,原告书面要求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2014年1月27日,被告虚于应付,其答复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原告不服。被告在组织实施对原告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论在实体还是程序上,严重不合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洛阳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3、被告毁损原告财务清单一份;4、涧西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被告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共三份:1、刘**致涧西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2、涧西区政府答复原告的函件一份;3、原告的行政起诉状一份。证明原告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涧西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当庭口头答辩称,涉诉土地青岛路40号是国有土地,当时的征地赔偿程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信息公开的答复,不管是形式还是内容上有违法的情况的,我们服从法院判决。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3不予认可,认为清单是怎么算的,被告不清楚,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2、4和第二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可。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3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原告刘**以邮寄的方式向涧*区政府申请,依法公开涧*区青岛路40号院洛阳**总公司家属楼征收补偿信息,具体包括如下信息:1、征收房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信息;2、征收房屋是否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的信息,是否纳入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的信息;3、征收房屋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公众提交书面意见的信息,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的信息,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信息;4、征收房屋组织的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信息,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的信息;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存储、专款专用的信息;6、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信息,公告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信息;7、对申请人所属房屋的建筑面积、户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的调查登记信息,以及调查结果向申请人公布,申请人签字无异议的信息;8、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信息,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勘察记录信息,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信息,申请复核评估后重新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鉴定意见信息;9、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以协商方式选定,还是以多数决方式、摇号、抽签方式选定的信息;10、原告与被告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的信息,补偿决定公平、包含补偿协议事项的信息;ll、征收房屋期间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原告搬迁的信息,以及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任何个人、单位参与搬迁的信息。被告涧*区政府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被诉答复。该答复作出后,申请人刘**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刘**申请公开的信息项目繁多,涉及征收、补偿、房屋强拆等多方面,涧西区政府作为县级政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刘**的申请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涧西区政府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被诉答复过于笼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申请人要求的内容与形式,应予撤销。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书面答复意见。

二、责令涧西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