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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诉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云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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