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云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王**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锁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启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阳**计生委与孙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包**诉安阳**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阳**计生委与郭某某、段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