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服被告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王保江**保险中心履行给付社会保险医疗费用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不服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宋**土地行政确权一案
王**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不服滑县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