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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赵**诉被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郭**、赵**、赵**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赵**诉被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为郭**(已去世)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查明,郭**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郭**、赵**、赵**和赵**。刘**与赵**1985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赵**,赵**于2001年去世。1993年5月,郭**将位于南关村的一处宅基分东西两片分别申请登记。经卫辉**管理所1993年5月22日初审和原卫**管理局当年5月31日审核,卫辉市人民政府为郭**西片宅基颁发了卫集建(土)字第06150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及使用者郭**,地址卫辉市城郊乡南关村,用地面积297.4平方米,用途为宅基,四至为东至路,西至路,南至牛纯,北至张**。东片宅基因与南邻牛纯存在纠纷,停办证手续。1998年4月20日,南关**员会向原卫**管理局出具介绍信,称纠纷已解决,请予办理土地登记。负责本宗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和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段**、李**,于1998年4月25日对本宗地进行了勘丈和调查,经原卫**管理局城郊土地管理所当年4月26日初审和原卫**管理局当年5月16日审核,卫辉市人民政府为郭**颁发了卫集建(土)字第061505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郭**,地址卫辉市城郊乡南关村,用地面积345平方米,用途宅基,四至为东至路,西至郭**,南至牛纯,北至张**。2006年,郭**以其两土地使用证丢失为由向卫辉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办,卫**视台于2006年9月7日播出了郭**06150026和06150569号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2006年12月,卫辉市人民政府为郭**补办了卫集建(土)字第06150026A号和卫集建(土)字第06150569A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卫辉市人民政府享有对本辖区内郭**使用的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职权。刘**、赵**在诉状及庭审中称编号为06150569的土地使用证是与编号为06150026的土地使用证于1993年同时办理,且土地使用权人为赵**,现土地使用权人变为郭**,且土地使用证编号与06150026不是同一排序,有造假嫌疑,但未提供证据。经原审法院对刘**、赵**提出的异议经行多方面详细的调查核实,客观情况是编号为06150569的土地使用证在1993年时,因与南邻牛纯有土地纠纷,停置未办,直至1998年纠纷已解决才继续办理,并且土地登记部门按1998年的土地登记排序为该宗土地重新编了土地登记档案号。因此,刘**、赵**请求撤销编号为06150569A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庭审中刘**、赵**对编号为06150026A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持异议,对刘**、赵**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得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刘**、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赵**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产,不属郭**一人所有。上诉人刘**与赵**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与婆母郭**共同生活,1987年生一女赵**。此后十几年间刘**与赵**建造东屋平房4间,并将北屋及西屋翻建。2001年12月赵**因病去世,2009年正月郭**去世刚办完丧事,第三人就到上诉人家中闹事要求继承遗产。上诉人经了解才知道2006年12月郭**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去卫辉市国土局将原本登记在赵**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变更在自己名下。二、被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为郭**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卫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公正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郭**、赵**、赵**答辩:一、政府为郭**进行土地登记是经过土地所有权人南关村委同意,逐步核查实施的。二、上诉人仅凭有利于自己的猜测否定档案的原始记载,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郭**将其持有的两个土地使用证丢失,向卫辉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办,卫**视台于2006年9月7日播出了郭**土地使用证遗失的声明,2006年12月卫辉市人民政府补办了卫集建(土)字第06150026A号和卫集建(土)字第06150569A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从此时起刘**,赵**就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直到2009年3月5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起诉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刘**,赵**的起诉。

刘**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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