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牛**与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牛**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因原告贾**、牛**及委托代理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贾**、牛**负担。退回原告贾**、牛**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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