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牛**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因原告贾**、牛**及委托代理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贾**、牛**负担。退回原告贾**、牛**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董*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学团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判决书
冯**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1)
司帅军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