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由新乡**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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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