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由新乡**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牛**与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判决书
冯**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1)
刘**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宋**与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2)
刘**与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