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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赵**请求依法要求被告辉县市医疗社会保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14年10月22日新乡**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赵**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王**、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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