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赵**请求依法要求被告辉县市医疗社会保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14年10月22日新乡**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赵**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王**、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董*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学团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贾**、牛**与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判决书
冯**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