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由新乡**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对辉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王**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6)
杨**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9)
牛**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1)
潘**与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1)
郭**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5)
陈*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2)
王**请求撤销辉**业局颁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请求撤销辉**业局颁发的木材运输证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世海诉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