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辉县**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由新乡**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对辉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