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崔**计生征收一案,经审查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3)第2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有作出该征收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3)第2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