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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智慧与新乡平原新区祝楼乡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贠智慧诉被告新乡平原新区祝楼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高凯婚姻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贠智慧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贠智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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