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李**诉被告原**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王**、毛改梅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中文、杨中霞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杜**、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许**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智方、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邬同中与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薛**治安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费**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华、穆**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