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费素珍诉被告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费**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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