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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河南**有限公司请求的答复》对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请求撤销焦作**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指令焦作**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豫(武)人社工伤认字(2012)47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豫(武)人社工伤认字(2012)47号《河南省工伤认定书》,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8日已作出答复,认为豫(武)人社工伤认字(2012)47号《河南省工伤认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河南**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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