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博爱县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博爱县商务局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27日,本院收到吴**的起诉状,起诉博爱县商务局及博爱县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诉称2002年7月18日博爱县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扣押其双汇碎膘158包、鹿**槽头75包(每包25公斤),起诉人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上述肉品,被告拒不归还,也没有书面处理文件。起诉人2008年8月开始多次找博爱县商务局、人大、博爱县人民政府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请求确认被告扣押起诉人肉品行为违法,要求返还所扣押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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