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齐**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原告王*河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齐**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军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沁阳**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一审判决书
李*温诉沁阳市人民政府、郎**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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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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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苏新朋诉被告博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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