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王**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徐**、王**夫妇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温人口征决字(2013)第416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徐**、王**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按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温人口征决字(2013)第416号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到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380元,由被执行人徐**、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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