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顺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濮阳市华**村民委员会与濮阳**理中心5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濮阳市华**村民委员会与濮阳**理中心6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濮阳市华**村民委员会与濮阳**理中心1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濮阳市华**村民委员会与濮阳**理中心3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濮阳市华**村民委员会与濮阳**理中心2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于代守来诉福堪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刘**诉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濮阳市**有限公司诉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岳**与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濮阳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