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岳**因与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驳回岳彩的起诉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日作出的(2013)台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