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姜某某刘某某民政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3)第4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2620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2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