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海军石**与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石*振诉被告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石**、石*振与第三人石**对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台城土(2014)第01号决定书确定的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海军、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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