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的委托代理人谢**、吕*,被上诉人卢**、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拓业,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靳上力、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