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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杨*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张**、杨*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土(2014)298号《关于西华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在郑州市,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告杨**、张**、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张**、杨*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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