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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诉三门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渑池县仰韶镇韶阳村王**搬运处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渑池县仰韶镇韶阳村王**搬运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渑池县仰韶镇韶阳村王**搬运处自愿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渑池县仰韶镇韶阳村王**搬运处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上诉人渑池县仰韶镇韶阳村王**搬运处交纳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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