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宝诉被告陕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乔*宝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余*昭诉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诉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展诉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狄新国诉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陕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9
张**诉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商丘市**主委员会诉商丘市住建局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