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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主委员会诉商丘市住建局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主委员会因被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6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商丘市**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及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杨*,原审第三人袁**委托代理人崔**,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4年为原审第三人王**办理的商丘市(2004)字第B0328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在该房屋所有权上设定的商丘市房2001他字第039827号抵押权证,房屋他项权人为原审第三人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未提交已经经商丘市**区业主同意的相关证据,即原告现无权提起诉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商丘市**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是2004年由全体业主举行业主大会后依法成立的,并在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办理办理备案,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上诉人经绝大多数业主同意依法提起诉讼,属上诉人正常职责范围。上诉人所在小区业主大会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是小区的内部管理程序。原审裁定引用《物业管理条例》的条文是物业小区业主内部会议程序,在没有向上诉人提交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原审第三人王**、袁**同意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在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业主大会提起诉讼的决定,应当认为已经完成补正,原审法院没有向上诉人释明法律规定及指定补正期限,直接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指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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