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代某某、崔某某行政裁定书
商丘市城乡规划据因被上诉人刘**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市城乡规划据因被上诉人佘**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市城乡规划据因被上诉人刘*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商丘市城乡规划据因被上诉人方叶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徐某某、刘某某行政裁定书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杨某某、孙某某行政裁定书
段**不服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行政不服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不服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