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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柘城**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孙其民诉被告柘城**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孙其民诉称,一、被告颁发的房产证程序违法。1、该房所占用土地是原告家的承包地,原告没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为第三人颁证四邻没签字。2、第三人在原告的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又是违法建筑,本应拆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证件是违法行为。二、被告颁证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因原告的土地邻路,第三人多次与原告家协商要求在该地上建房,原两家共同管理和收益,如原告家需要该房随时拆除。该房1993年建成后,原告使用一间,第三人使用三间,到2006年,有原告和第三人两家共同行使权力,被告不顾这一客观事实将房登记在第三人自己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在程序和事实上都存在严重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柘城**管理局辩称,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孙其运辩称,同被告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孙其运于1996年在邵元乡孙沟村建盖房屋一处,东西5.33米,南北长11.92米,东邻本人空地、西邻柘鹿公路、南邻孙**,该房屋所占地皮是由司楼村委会分配所得。房屋建成后,虽由第三人与原告合用,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部分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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