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永城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张**与永城市商务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不服柘城县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孙**与柘城**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
舒**因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纠纷一案
钮**不服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盛*与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