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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永城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永城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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