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柘城县陈**镇陈**村委会诉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柘城县人民政府为柘城县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村委会以与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柘**税局协商解决此案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村委会与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柘城县国家税务局协商解决了此案,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村委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