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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太康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太康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再诉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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