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太康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再诉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