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尚强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行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蔡**、尚*上诉称,虽然驻马**理中心给汪**办理过户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但二上诉人系在2013年得知该行为,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尚强起诉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系在1980年作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