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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下称华**司)因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驻马店**有限公司(下称华**司)因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行初字第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法定代表人赵**及委托代理人李*,一审被告驻马**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单中强,被上诉人驻马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驻马店市国资委)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理中心于2007年4月9日为华**司办理了驻字第074284号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房屋所有权人华**司,房屋坐落解放路中段,地号D21丙13-2,结构砖混,房屋总层数5,所在层数4,建筑面积358.91平方米,设计用途办公,建筑年代1995,产权来源合建,缮证人吴**,领证日期2007年4月9日。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驻马店地区柴油机厂系独立的法人单位,性质为全民所有制。1994年,经原驻马店地区计划建设委员会以驻地计资字(1994)80号、(1994)103号文批准,在该厂所属的土地上建设生产用房和职工住宿房,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职工集资的方式。1994年12月,由驻马店**程总公司设计并组织施工,该楼房于1995年完工。但至今未申请办理房产证。目前处于计划拆迁中。1995年7月,金**司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对柴

油机厂上述建设的房产进行登记,递交了柴油机厂证明、柴

油机厂土地证等材料,房产登记部门经过审核,于1995年10月24日,为金**司颁发了驻字第016449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房屋所有权人金**司,房屋坐落解放路中段,地号D21丙13,房号2,套数44,建筑结构砖混,层数4、5,建筑面积1507.92平米,房屋用途生产,产权来源自建,建筑年代1995,占地面积376.29平米,产(售)

上诉人诉称

价40万元。领证日期1995年10月24日。经驻**国资委提起诉讼,于2012年6月26日,由驿**民法院作出(2012)驿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确认驻马**理中心为金**司颁发的驻字第016449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华**司于1994年着手设立,1995年4月20日颁发营业执照。同年2月28日与柴油机厂签订《联建营办楼协议书》,其中有“第四层产权属乙方(华**司)所有”。1998年3月11日,华**司递交申请、《联建营办楼协议书》、金**司证明材料,经驻马**理中心审核为华**司颁发了被诉的驻字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主要内容为:房屋所有权人华**司,所有权性质股份,房屋坐落解放路中段,地号D2lJ4,间数9,建筑结构砖混,层数第四层,建筑面积342.99平米,房屋用途办公,产权来源合建,建筑年代1995,产(售)价10万元。领证人张**,领证日期1998年3月11日。在进行登记办证中,华**司即没有递交初始登记的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完税证明,也没有按转移登记递交买卖契约、缴纳转移登记费用。该登记结束,驻马**理中心对金**司的原驻字第016449号《房屋所有权证》注明“房产证已收回,作废”(二者登记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驻**国资委于2012年已提起对华**司的驻字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经驿**民法院审理,以(2012)驿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确认该登记行为违法。华**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驻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己生效。2007年,华**司申请对驻字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换发,经驻马**理中心审核,为华**司颁发了驻房权证字第074284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为:房屋所有权人华**司,房屋坐落解放路中段,地号D21丙13-2,结构砖混,房屋总层数5,所在层数4,建筑面积358.91平米,设计用途办公,建筑年代1995,产权来源合建,缮证人吴**,领证日期2007年4月9日。(与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也不完全相同,面积不一致)。另查明,2006年柴油机厂被市政府以驻政文[2006]149号批准,由驻马店**管理委员会接管并实行国有产权转让。2011年8月12日,驻**国资委在《天中晚报》发布对争议房屋的《拆迁公告》,华**司持所办理的驻房权证字第074284号《房屋所有权证》,对争议房屋主张权利,驻**国资委得知后对该证提出诉讼。起诉后,又发现该登记属于转移登记,第074284号《房屋所有权证》系由驻字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换发登记而来,随即提起对驻字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本案遂中止审理。现因(2012)驿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2013年3月26日(2013)驻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均已生效,因此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原1998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驻马**理中心有职权颁发房产证。本案争议的房屋由柴油机厂投资建设,所属的土地也是柴油机厂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职工集资的方式;设计并组织施工由驻马店**程总公司负责,该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柴油机厂。1998年华**司申请颁发的驻字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不清,程序错误,缺少法律依据,该登记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该登记已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确认违法。本案争议的第074284号《房屋所有权证》是2007年4月由驻字第017980号换发所得,但其登记的内容与原第017980号并不完全相同,不符合换证的情形,同时也不具有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构成要件,该登记行为依法不成立,应予撤销。驻马**理中心及华**司认为驻**国资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但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且驻**国资委自2011年9月得知华**司的登记行为后,一直在主张权利,驻**国资委对本案的诉讼不应视为超期;驻马**理中心及华**司认为本案的审理应当中止,按照先民后行的原则先行民事确权,但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综上,驻**国资委要求撤销驻马**理中心作出的驻字第07428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驻马**理中心2007年4月9日为华**司颁发的驻房权证字第074284号《房屋所有权证》。

上诉人华**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不顾柴油机厂与华**司所签的《联建营办楼协议书》,认为该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属柴油机厂,与法规相冲突,摒弃了契约精神,侵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二、1998年柴油机厂也报批了另外住宅楼的手续,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一审法院假借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企业利益。三、驻**国资委起诉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行初字第47-1号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被告驻马**理中心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国资委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判决没有损害华**司的民事权利。三、没有证据证明起诉超过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管理中心于2007年4月9日为上诉人华**司颁发的驻字第074284号房屋产权证,系由上诉人华**司1998年3月11日办理的驻字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换发登记而来,而上诉人华**司的驻字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法院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而且,上诉人华**司换发的驻字第074284号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具体内容面积358.91平方米、与原驻字第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342.99平方米并不完全相同,对变更的具体内容,未提供相印的证据及说明。二、上诉人华**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国资委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没提供被上诉人国资委以及原驻马**机厂在法定起诉期限之前已知道其驻字第074284号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证据。三、上诉人华**司与被上诉人国资委或者原驻马**机厂之间是否存在民事问题,本案的审理结果也并不影响上诉人华**司行使民事权利。因此,上诉人华**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0元,由上**欣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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