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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不服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2月30日颁发的编号为3753号退休证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2月30日颁发的编号为3753号退休证,于2010年11月13日向泌**敏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驻马**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1)驻行辖字第2号行政裁定指定我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7日向六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委托代理人魏**、邢**,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对原告作出编号为3753号地退休证,内容为:王**通知符合工人正常退休的条件,经泌阳县人事劳动局批准,自2008年12月30日退休(退职)。并加盖该局退休专用章。第一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泌编[2007]46号文件,证明其享有本县离、退休工作的管理职能;2、王**退休审批表,证明王**退休的工资标准和执行时间;3、王**与泌阳县幼儿园签订的聘用合同,证明原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满十年;4、泌事劳字(79)45号文件,证明原告以全民工身份接其父王**的班,参加工作;5、1997年12月31日原告王**与泌阳县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原告王**与泌阳县幼儿园的劳动合同关系;6、原告王**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证明原告王**的高级工身份;7、《**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事部的补充通知》,证明原告王**符合退休法律。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职工因公死亡照顾安排供养直系亲属情况登记表,证明原告王**的工人身份;2、泌编(2010)13号《关于印发泌阳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第二被告职能。其他证据与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相同。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星诉称:原告王*星是专业技术人员,从1975年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从事教育工作。应享受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待遇(女,55周岁),上述二被告强行让原告按工人的待遇退休(女,50周岁),是违法行为,应予撤销。庭前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3753的退休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2、原告王*星的教师资格证三份,分别郑敏王*星中教三级和小教一级的身份;3、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和豫人薪(2005)2号文件,证明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

第一被告辩称,原告王**属于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不满十年,应该按照工人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第二被告辩称意见同第一被告。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出如下确认:

原告与二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自由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接其父王**的班在1980年5月21日被准招收为全民学徒工,1981年11月31日被当时的劳动局定位中教25级,1988年9月被评为“中学三级教师”,1993年12月被评为“小学一级教师”,1996年11月被授予“教师资格证”,一直从事教育工作。2003年本省首次开展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签订,2006年7月按聘用岗位职级总现工资。原告王**是在2007年7月1日与泌阳县幼儿园签订的聘用合同。确认原告王**的出生时间为1957年2月3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享有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权。根据原告王**的出生时间,按工人退休标准,其退休时间应是2007年2月3日,按专业技术人员地退休标准其退休时间应为2010年2月3日。被告认定原告的退休时间为2009年2月,实际批准退休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前后矛盾,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所以,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就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泌阳县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3753号地退休证。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泌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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