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李**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汝南县**有限公司颁发的(2014)汝建字第027号施工许可证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上**生委与王**、文妮旦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刘**、赵**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刘**、申小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孟**、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生委与刘**、陈*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天相与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戚**、郑**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杨*一审行政裁定书